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修復漏水等
PCEV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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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書淵
訴訟代理人 劉雪嬌
被 告 王建勤
訴訟代理人 黃逸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月三十一日新北土技字第一一二000四一二二號鑑定報告附件五
「8樓漏水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必要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
修復項目、方法及內容,修復其所有之新北市○○區○○街○○○巷○號
八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拾
陸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房屋
(下稱系爭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號8樓房屋(
下稱系爭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7樓房屋自民國110年
起發生漏水情形,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新
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7樓房屋漏水情形係因系
爭8樓房屋所致,爰依所有權、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之規定,請求被告修復系爭8樓房屋造成系爭7樓房屋漏水
原因,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賠償系爭7樓房屋漏水損害
回復原狀費用新臺幣(下同)14,018元等語。並聲明:⒈被
告應依附件新北土木技師公會112年10月31日新北土技字第1
12000412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附件五「8樓漏水
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必要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項
目、方法及內容,修復系爭8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4,018元。
二、被告則以:鑑定報告對於漏水原因未完全釐清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系爭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8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有系爭7、8樓房屋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
至第7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7樓房屋有無漏水情形及所在位置?
經本院囑託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7樓房屋有無漏水情
形及所在位置,鑑定結果認系爭7樓房屋浴室有漏水情形(
見鑑定報告第2頁至第3頁、附件六圖6.1及編號11、12照片
),堪以採憑。
㈡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與系爭8樓房屋間有無因果關係?
經本院囑託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並
與系爭8樓房屋間有無因果關係,經該公會技師會勘,並進
行系爭8樓房屋用水前、後系爭7樓房屋浴室平頂濕度變化之
試水測試,測試結果為系爭8樓房屋浴室用水前、後系爭7樓
房屋浴室平頂接近水滴漏水點位置之觀測點濕度明顯增加,
有微滲透漏水現象,以及據該公會技師直接目視觀察系爭7
樓房屋浴室坪頂3處水滴漏水點試水後情形,鑑定結果乃研
判系爭7樓房屋浴室漏水與系爭8樓房屋浴室用水間有直接因
果關係,即係因系爭8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破損失效及地
面排水口樓板穿孔接管處漏水所致(見鑑定報告第2頁、第3
頁、第11頁),堪認系爭7樓房屋漏水情形係因系爭8樓房屋
所造成。
㈢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8樓房屋造成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有
無理由?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為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亦有
規定。
⒉系爭8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破損失效及地面排水口樓板穿孔
接管處漏水,既係肇致系爭7樓房屋浴室漏水之原因,原告
自得依上規定請求被告除去、修復該漏水原因,而經新北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8樓房屋浴室除去、修復該漏水
原因之修復項目、方法及內容詳如附件鑑定報告附件五「8
樓漏水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必要修復費用估算表」所示,
則原告請求被告依附件鑑定報告附件五「8樓漏水情形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必要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項目、方法
及內容,修復系爭8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自屬有據
。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7樓房屋漏水損害回復原狀費用有無理
由?金額若干?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
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
⒉系爭8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破損失效及地面排水口樓板穿孔
接管處漏水,肇致系爭7樓房屋浴室生有漏水情形,侵害系
爭7樓房屋之所有權,致系爭7樓房屋受有漏水損害,被告既
未證明其設置或保管系爭8樓房屋並無欠缺,或於防止系爭7
樓房屋漏水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對於系爭7樓房屋漏水損害
回復原狀費用,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經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7樓房屋漏水損害回復原
狀費用11,917元,詳如鑑定報告附件五「7樓回復原狀必要
修復費用估算表」所示(見鑑定報告第13頁),則原告依上
規定在11,917元之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洵屬有據;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所有權、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規定,請求被告依附件鑑定報告附件五「8樓漏水情形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必要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項目、方法
及內容,修復系爭8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給付原
告11,91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91條第3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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