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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林珈琪
張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吳尚道律師
被 告 蘇嘉興
訴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固為新臺幣
(下同)1,066,983元,惟被告就其過失責任之是否成立、
過失比例、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及各項細項均有爭執,
案情繁雜,並經被告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
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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