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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趙鉉毅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陳一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查本件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原
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7,759元,
達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之50倍有餘,且案情繁
雜,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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