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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周正忠
周羅阿美
被 告 鄒福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於
原告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
經10日即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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