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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陳育志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至113年1月19
日在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十四時
七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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