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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蔡昀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清斌
黃珮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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