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美甄(原名黃思瑜)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蔡予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在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
,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