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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葉育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7,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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