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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2號
原 告 潘淑梅
被 告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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