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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林桂紅
被 上訴人 沈子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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