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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
原 告 王偉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
原告與被告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
準。原告嗣提出民事陳報狀,依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換算前揭訴訟標的價額為79萬5,313元(原
告民事陳報狀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79萬5,313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其中門牌:新北市○○區 ○○
路0段000號一樓之十二),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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