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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5號
原 告 高銘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穎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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