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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 告 王泓鈞
王蔡秀淑
王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有所請
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鳳山區
,均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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