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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范秋娥
被 告 詹佩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又原告受騙匯款之侵權行為結果地在桃園市○○區○○路00
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行,此有原告提出之華南商業銀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及華南商業銀行國內服務據點查詢資
料可稽,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侵權行
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兩造訴訟之便利,依職權移轉管轄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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