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陳品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所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二、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姓
名、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雖陳報被告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惟經本院函查該行
結果,稱帳號號碼數不符,轉知原告表示意見,原告迄今未
回覆,亦未陳報正確帳號可供查詢被告基本資料,併此敘明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三、原告如未依期補正上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