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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范瑾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1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李世信係經本院刑
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98號),故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被告李世信
過失傷害原告身體所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而原告起訴請
求關於車號000-0000號汽車拖吊費新臺幣(下同)16,500元與該
汽車被毀損所生之車損修繕費用777,000元,非被告李世信被訴
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車損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7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
求車損及拖吊費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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