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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沈柏志
被 告 佑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
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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