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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廖怡華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
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
文,是本件應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1,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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