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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9號
原 告 丘宇傑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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