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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張博凱
訴訟代理人 黃秋嫣
被 告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4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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