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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品妍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應一併遵期具狀補正被告姓名為陳世宇即台中
商業銀行系爭帳戶所有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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