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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許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張
芳賓之最近戶籍謄本,如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補更正狀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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