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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錦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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