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昱翔
相 對 人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為相對人劉奇霖供擔保後,本院一一
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三六○八號清償票款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二九○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等而終結之前,應暫
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於逾第1項所定期
間起訴,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
院仍得依發票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
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次按法院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
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
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
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
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嗣相對人持該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6
08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仍有疑義
,並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12年度板簡
字第3290號),而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原
狀之虞。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前開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奇霖間系爭執行事件及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13608號、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
元,屬於簡易訴訟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第一
審及第二審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加上裁判送達
、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執
行,因而致相對人劉奇霖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約為3年,以之
預估為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劉奇霖執行延宕之
期間。次查,相對人劉奇霖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執行之債
權金額為300,000元,是以相對人劉奇霖因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所可能蒙受之利息損失為54,000元(計算式300,000×6%×3
年=54,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職是,本院衡酌聲請人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54,000元為適當,爰酌定
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至聲請人對相對人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因相對
人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人,是
聲請人對相對人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
人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本票〔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民事裁定(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之本票〕
編號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1 110年10月18日 300,000元 未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