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