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給付信用卡帳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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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
加計違約金,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含)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新台幣金陸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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