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返還消費借貸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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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儀
王清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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