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信用卡帳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4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賴慶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