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7
清償債務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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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錄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
被 告 甲○○即民權電
訴訟代理人 謝介生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
十七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網際網路服
務合約,由原告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並約定如因故擬停止原告服務時,應於停用
前三十日通知原告辦理系統變更,不得以未及通知之理由拒絕付費。而被告自八
十九年十一月起未依約按月付清服務費,共欠新台幣(以下同)七萬八千三百四
十九元,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之事實,已據提出網際網路服務申請書、網際網路服
務停用通知書、網際網路服務服務合約、用戶約定條款、應收帳款單各一份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據其提出書狀及前曾到庭辯
稱:本件合約被告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終止而停止線路供應服務,原告竟請求
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之服務費,顯然不當,且在服務期間經常線路中斷,造成
被告重大損失,被告始另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架設ADSL線路,裝設費二萬八千元
亦應扣除,又依合約第五條第三項約定原告在接到故障通知四小時以上仍無法修
復,則當日連線不予計費。被告在使用期間經常斷線致無法使用,原告亦未減價
收費,其請求為無理由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由原告提
供網際網路服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網際網路服務申請書、網際網路服
務服務合約各一份可稽堪予認定,而被告抗辯本件合約被告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九
日終止而停止線路供應服務,原告竟請求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之服務費,顯然
不當,且在服務期間線路經常中斷,造成被告重大損失,被告另向中華電信公司
申請架設ADSL線路,裝設費二萬八千元亦應扣除,又依合約第五條第三項約定原
告在接到故障通知四小時以上仍無法修復,則當日連線不予計費。被告在使用期
間線路經常斷線致無法使用,原告亦未減價收費云云,惟查:
⑴、依用戶約定條款務第八條約定:用戶如因故擬停止原告網際網路服務時,應
於停用前三十日通知原告辦理結款暨系統設定變更等事誼,用戶不得以未及
通知辦理停用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款項。本件被告於九
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申請自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停用,有網際網路服務停
用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告帳單所列至四月三十日並無不當,被告主張應
算至申請停用之三月九日 (依卷附網際網路服務停用通知書內所載係九十年
三月二十九日收件、停用日期為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為無理由。
⑵、原告主張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架設ADSL線路之電路裝設費用係向客戶代收轉
付給中華電信公司,並未列入帳單 (參照應收帳款單),被告既未提出有關
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架設ADSL線路之證據以實其說,其抗辯應扣除裝設費二
萬八千元,實難採信。
⑶、查兩造所訂立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第五條第三項約定:倘因原告網路設備故障
,致被告無法使用網際網路通訊,經被告通知原告發生故障起四小時以上仍
無法修復,則當日連線不予計費。惟原告主張從未發生被通知故障,在四小
時內無法修復之事,且被告亦未以通知原告發生故障起四小時以上仍無法修
復之理由向原告聲請扣款,被告又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亦難採信。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欠款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之遲延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併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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