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消費借貸款
PCEV 91年度板簡字第1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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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陳威錦 同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七七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奕驤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參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之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
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積欠本金債權一十三萬九千二
百六十元、未收息五十一元及給付期限前之利息二千四百三十七元,被告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確保
債權,爰依前開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一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
八元及其中本金債權一十三萬九千二百六十元於給付遲延後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抗辯,堪認原告前開主
張為真實。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前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自應遵守該契約之約定依限清償繳
納本息,而負該貸款契約債務人責任。茲被告逾越約定期限未依約清償繳納本息
,從而,原告依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之擔保,併宣告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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