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6號
原 告 賴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易國良、陳博芮、宋郁明、鄒侑真
被 告 施心凱(即施正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心凱為被告施正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第17
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
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被告施正本於本院在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前之同年月6日死亡,訴訟程序固因被告施正本於訴訟中
委任洪素珍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本文之規
定,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然本院既於111年12月20日
宣判,該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被告施正本訴訟代理
人,則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又被
告施正本之法定繼承人為洪素珍、施心凱、施心展、施志穎
、施添耀,施正本之遺產並經繼承人協議分割,而本件訴訟
標的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由施心凱
單獨繼承,且於112年2月2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此據
原告及施心凱陳明在卷,有施正本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家事事件
(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嗣原告及施心凱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由本院裁定准許施心凱為被
告施正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