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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原 告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下列梁買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一)林玉(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等資料。
(二)梁德明(Z000000000)已於111年9月5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三)梁進興(Z000000000)已於109年7月24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四)洪合順(Z000000000)已於109年6月23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五)洪振益(Z000000000)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六)洪永吉(Z000000000)已於113年1月10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七)陳健山(Z000000000)已於110年1月2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等資料。
二、梁買之繼承人洪清輝(Z000000000)已於96年1月30日死亡,
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已選任林助信律師為
被繼承人洪清輝之遺產管理人,原告應具狀更正此部分當事
人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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