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PDEV 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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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
原 告 張秉翔
被 告 楊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
民字第5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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