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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7號
原 告 邱淑真
被 告 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泓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
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
自明。是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得使本無管
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準此,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為簡易事件,而被告辯稱兩造合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向本院聲請將本件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及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提出之民事移轉管轄
聲請狀附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產品訂購契約書在
卷可憑,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被告因其銷售、售後
資料在該處,其應訴最稱便利,而本依其所提契約內容觀之
,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乃係依被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而成立,此有該訂購契約書附卷可按,故應依合意管轄法
院規定之適用為宜,被告自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依上
揭合意管轄之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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