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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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依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依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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