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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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玲
楊鎔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偵字第12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伍佰元壹張(號碼:BS019068XC號)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500元紙幣1張
,經鑑定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前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
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500元紙幣1張,經鑑定認屬偽造紙幣,
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120004396鈔券鑑定報告(見偵卷
第25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
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宣告沒
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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