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3
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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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434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玉芳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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