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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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量刑協商,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 被告甲○○因犯竊盜、傷害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
月23日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5年偵字第656、722號)後
,公訴人於96年5月29日與被告甲○○達成量刑協商合意,
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之宣告,並
於10月內向指定之機構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惟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上開
起訴後,嗣於96年1月28日另犯竊盜罪,並經提起公訴(偵
查案號:96年偵字第247號),上開量刑協商合意,顯非公
平適當,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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