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8
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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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6
、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如附件,被告被訴竊
盜部分,另由本院為量刑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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