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0
毀棄損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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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26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
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等二人毀棄損
壞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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