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馬陳棠律師
即被告之選
任辯護人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准予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
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