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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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恐嚇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西瓜刀1支,係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
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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