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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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20號
聲 明 人 李中正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
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
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稱:聲明人之前也有找到擔任顧問之工
作,銀行一樣發文給聘任公司,公司收到執行命令都不希望
造成困擾而解除聘任,聲明人就失業了,銀行聲請法院發扣
押命令的行為,已造成聲明人無法正常找工作,根本無能力
償還相對人之本金及衍生之不合理利息,鑑請鈞院明察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債務不為清償,亦不願與債權人協商
解決債權時,為求債權之受償,一般債權人大皆於取得執行
名義後,會依法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薪資、存款、不動產或
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由法院依法核發扣押命令以便取償
,如因之造成債務人遭公司解聘之結果,實非債權人及執行
法院所樂見。不過債權人及法院此舉皆屬依法而為,並無違
法可言。聲明人如欲避免聘任公司收到執行命令而解除聘任
之困擾,應適時主動清償或聯繫債權人協商債權之清償,方
為正辦。至於本件相對人之利息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並未請求利息,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利率也僅有年息1.67%,並未有過高而造成不合理之情況。
綜上所述,本件聲明人之主張並非有理,且本件執行程序亦
未查有違法情事,故本件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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