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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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7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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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15號
債 權 人 許順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明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
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需經
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指封,否則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命債權人於112年12月28日導往執行,
該命令於112年12月5日送達。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報到
導往指封;本院另於112年12月28日命其於113年2月1日導往
執行,該命令亦於113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
可稽,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
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
112年司執字007115號 財產所有人:楊明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146-1 180.96 全部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2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1144 285.37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236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3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1139 660.93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238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4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1112 1271.06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266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5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919 649.22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299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6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784 320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665地號。風景區,農牧用地。 7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821 1156.29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696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8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1204 194.44 35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合界頭段918地號。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1 澎湖縣○○鄉○○段00000地號 -------------- 合界頭81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69.30 二層: 45.30 合計: 114.6 住家用 二層陽台:5.07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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