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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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仁俊
相 對 人 陳順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相對
人,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簽立借據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筆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為60萬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25日,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2計算,遲延利息自逾清償日起90日內止,以本
金每萬元每日5元計算,逾清償日起90日後,以本金之三成
計收懲罰性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均未清償借款,尚欠本金6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未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正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450 662.64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380地號 002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759 582.00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724地號 003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776 116.50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671地號 004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816 980.37 4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685地號 005 澎湖縣 西嶼鄉 橫礁新 1183 1,631.35 3分之1 重測前:橫礁段698地號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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