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復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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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佳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終結清算程序,
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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