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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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龍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許龍近已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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