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債 務 人 陳燕清
蔡秋萍
一、(一)債務人陳燕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燕清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秋萍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燕清等二人於民國110年6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5
年6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790%計付。每月攤繳本息,
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
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
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186,6
76元及至112年10月1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
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陳燕清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