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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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洪仕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惟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仕杰與債權人訂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3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
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
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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