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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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陳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陸
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九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佰
零參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12年
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
年至117年03月22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
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3.093%)+(1.5%),目前計為年
利率4.593%,利率依本會牌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調整。未按期
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
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2年10月22日起(逾期起算日)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
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270,000元,利息
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二)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08年1
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約定
清償期限10年,至118年12月11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20
期,按期繳納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
收。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
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
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112年12月11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
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1,035,936元,利息及違約金附
表所列計收。(三)原債務人陳俊杰於民國110年01月1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
,至115年01月11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10期,按期繳納
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收。如上項規
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
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
113年01月11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
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
債權人貸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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